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为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有效推动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结合团广西区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或节假日等课余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发挥专业知识优势,有组织地进行以科技文化卫生服务、社会考察和调查、公益劳动、文明共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有:思想教育服务(政策宣传、社会考察和调查、挂职锻炼)、科技文化卫生服务、生活实践服务(兼职、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参观访问、技能实训、岗位实习、自行组织课题进行个人研究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领导、校党委宣传部、团委、学工部(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具体管理机构设在校团委实践部。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学院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作为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采取学校、学院和社会、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在此基础上,各学院、社会实践团队应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确保人人能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校设立的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重点社会实践项目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社会实践的基本装备;
(三)学校下拨的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校团委实践部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向校团委上交立项登记表,以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四)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做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五)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报销冲帐;各社会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三章 主要内容、组织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
深入城镇、社区、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科技服务活动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三)文化服务活动
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四)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1. 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
2. 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3. 响应上级部门号召,积极参加暑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技能实训、岗位实习
立足专业,参与教学要求外的技能实训、企事业岗位实习等;
(六)研究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具备的专业知识自行组织实施课题和设计方案或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社会实践团队以20-25人为宜,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跨学校自发组队。可以是由一位老师牵头组成,也可以是几位志趣相投的好友结队而行,每个成员只能参与一个团队。每个团队均须有指导老师,并由指导老师出具意见同意带队后方可组队。
(二)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属单位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后,实践团队自行上报校团委。跨专业、跨学院、跨学校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将对社会实践活动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已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基本要求:我校鼓励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且需严格遵守所在单位要求的实践时间。
(三)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实践活动应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纵深发展,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老师奖”、“优秀个人奖”奖项。并推荐获奖者参加各类区、市级先进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五章 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把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中,积极运用校内新闻媒体、团属媒体开辟主题、专栏,在活动开展中加强新闻宣传,编写简报、刊发新闻,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主动地对外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及时上报工作材料,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具备条件的各社会实践团队在开展活动期间要向校团委及时上传活动新闻。
第十五条 校团委要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和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