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20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共青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智力、体力、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扶贫开发、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社会公益事业、西部计划、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国际志愿服务等。

第四条  志愿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中国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七条   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实践部(以下简称 “校团委实践部”)负责全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注册、培训

第八条  校内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依法进行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认真做好学生志愿者服务记录,志愿服务结束后应给予志愿者出具《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参加社会活动记录证明》。

第九条  我校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校内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志愿者,学生志愿者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可认定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学生志愿者注册时应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技能特长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在参与评奖助、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6.在志愿活动结束获得《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参加社会活动记录证明》

7.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9.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二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2.应按规定和安排,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3.每年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5.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6.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8.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校(院)团委实践部递交申请报告(活动实施方案、登记表),经同意后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校(院)团委实践部递交申请备案,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校(院)团委实践部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从事公益活动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以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能够甘于吃苦,乐于助人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从事公益活动要树立起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服务期间,必须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认真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第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时,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参与活动前,要了解和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时更要充分考虑到活动对人身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要具备相应的品质、素质和作风,要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确定交往原则,平等的对待他人,在服务态度、水平、质量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严谨、踏实、尊重他人。

第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第二十条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挂牌等形式创建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考核采取分散管理集中的方式进行。校(院)团委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对志愿服务工作集中受理评定,其中由学生自行参加或院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团委认证,由学校组织或校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校团委实践部认证,认证结束后将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校(院)团委根据服务性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内容对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院团委应定期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参加社会活动记录证明》汇总统一交到校团委实践部接受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校团委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到学校各类评优评奖体系、共青团组织工作业绩评估指标以及作为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践环节,要求凡申报各类评优评奖者须成为注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长至少达40小时,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须成为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至少达50小时。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或者国际志愿服务日(12月5日)前后评选表彰优秀青年志愿者。志愿者注册后,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50小时者,可直接评定为年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若损坏大学生形象,对团体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开除志愿服务组织;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和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