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修订)

时间:2018-11-21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 号)和《共青团广西区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青办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 元。

第二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各团支部于每年10月底收缴团员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将团费全部上缴至各二级学院团委,由各二级学院团委统一将收缴的全部团费交至学校财务处。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将本年度收缴团费清单(盖院团委公章)、银行存单回执(款项来源统一填写:**学院团员团费和交款人姓名)一并送交至校团委组织部,以便入帐,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报院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对于已交了团费且发展为预备党员或申请退团的团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团委审核并报校团委组织审批后可退补团费。

第六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八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团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团费使用比例如下:60%由各二级学院团委用于日常事务经费和团内活动经费;25%由校团委用于上交自治区高校团工委经费;15%由校团委用于日常共青团工作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团学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应事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提交经费预算,经校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由校团委指定的财务人员到学校财务处预借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团费报账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借支报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外财〔2011〕2号)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