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和激励促进机制,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落实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根据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国籍学生志愿者参加和学生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学生志愿者是指基于信念、责任,自愿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在校生。志愿服务团队是指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及其他形式组织。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学院要对本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类社团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益的原则,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注册招募
第五条 实行学生志愿者注册制度。学生按照一定程序, 在“桂志愿云”管理信息平台内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 注册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每学期按时完成注册的中 国籍本科生、专科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 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愿意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或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 动;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以及必需的 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三)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时长认定,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五)对志愿服务团队及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志愿服 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私自以个人或组织名义接受社会赞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团委须有序推进青年学生成为注册志愿者,对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实行学生志愿服务团队备案制度。正常开展工作的志愿服务团队须提出申请,并经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成为校级备案志愿服务团队。鼓励以所学专业或专业特色为基础组建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维护志愿者服务团队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校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三类。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有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有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生本人要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可自行购买保险。
第十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服务活动开展须由组织方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团组织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明确活动具体安排、岗位职责、招募人数、服务时长等内容,经审核后方能生效并立项。学生个人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也须提前向所在团组织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二)分管团组织进行审批登记,包括进行政治审查、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组织方在“桂志愿云”或学校其他管理信息平台内发布活动,进行志愿者招募和管理。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做好活动过程管 控,在管理平台内规范活动发起、报名、签到、签退等程序。
(四)二级学院团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对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记录认定。志愿公益类社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以项目化、规范化形式开展,加强团队建设,须有明确的项目 目标、规范项目管理、有明显的实施成效,力争实现一定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鼓励志愿服务团队与城乡社区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与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依法依章联合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志愿服务团队(含注册登记的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自主决定志愿服务内容、确定志愿服务对象,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可以参加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经报备后自行依规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一)乡村振兴类志愿服务;
(二)环境保护类志愿服务;
(三)文明实践类志愿服务;
(四)关爱少年儿童类志愿服务;
(五)为老服务类志愿服务;
(六)阳光助残类志愿服务;
(七)卫生健康类志愿服务;
(八)应急救援与疫情防控类志愿服务;
(九)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类志愿服务;
(十)节水护水类志愿服务;
(十一)文化传播类志愿服务;
(十二)普法宣传类志愿服务;
(十三)校园互助类志愿服务;
(十四)其他类型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举行大型会议、赛事等活动需要学生志愿者,有关单位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获批后可委托校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招募工作,明确志愿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进行任务分配和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 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旗帜,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旗帜,志愿者 原则上应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记录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工作由校团委牵头统筹和监督考核,二级学院团委具体负责记录认定,每学年认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时长可认定的活动范围:
(一)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按程序立项并开展的志愿服务 活动;
(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因工作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所开展的服务同学的活动;
(四)学校大型会议、赛事等重要活动招募志愿者所开展的活动;
(五)学生以个人或团体名义进行的校外单位组织的,并且有活动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定标准
志愿服务时长来源于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的时长记录以及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依据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评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时长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程序和实际参与情况严格界定,以0.5小时为最小计数单位,原则上半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认定不超过6个小时,一天的不超过12个小时。对于连续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上限一般为每人每天8小时。通勤时间和培训时间可作为志愿服务时长,但需按照0.5的系数进行记录。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如确有超出本办法规定服务时长的,可提供图文影像资料或组织方证明材料等,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评定。
第二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工作启动。校团委发布志愿服务时长认定通知,二级学院团委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个人根据管理平台内的志愿服务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志愿服务时长认定记录表》(见附件),提交所在学院团委。学生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认定大学期间相应时段的志愿服务时长。
(三)学院审核。成立学生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工作小组,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重点审核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性和时长的有效性,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学院公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工作小组须及时妥善处理并答复;如反映情况真实,须根据实际对认定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五)备案监督。学院将无异议的认定结果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将适时对各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的记录信息核实、志愿者随机抽查等。如存在管理平台内发起活动造假、恶意延长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团队管理混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取消二级学院团委年度评优资格,并依章依规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须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学生在志愿服务时长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时长认定及星级认证,并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予以通报。工作人员在认定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指导志愿服务团队系统开展志愿服务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储备技能,以及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建立维权投诉渠道,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志愿服务团队应为志愿者骨干提供系统培训,提高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帮扶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校院两级给予志愿服务工作一定的经费保障,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经费使用要科学合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自入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长认定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证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可自愿申请一至五星志愿者认证,并由校团委颁发认证证书。志愿服务时长与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各级各类优秀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应积极运用新媒体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 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志愿服务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