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具有完备章程并在学校社团管理单位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活动中不得散布传播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损学校声誉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具体履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是社团的管理单位,切实做好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考核、奖惩、注销和社团团组织建设等工作,统筹做好学生社团的活动监管、经费监管、意识形态监管和条件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学生社团的专业指导、发展规划和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活动中不得散布传播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损学校声誉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管理单位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依照校纪校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注册登记、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发起成立,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出现任何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禁止的内容。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专业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原则上企业、社团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社团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团团体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简介及书面意见、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院(部)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情况、指导老师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若连续两次整改不通过,将直接撤销该社团,并予以全校公示。
第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解散:
(一)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三)冒用学校、管理单位、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社团内部管理状况严重混乱的;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限期换届,而未在期限内换届的;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在学期初未按期完成注册的;
(二)实施分立、合并的;
(三)持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团工委),是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学校各级学生社团的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校级学生社团由社团团工委负责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二级学院团委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院)团委备案。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承担学生社团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学生社团的专业化水平、在社团活动中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团骨干队伍、审查学生社团的活动方案与经费预算、参加学生社团的相关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拟聘人选可通过社团推荐、指导单位委派、校内其他单位推荐、教师自荐等方式产生,经指导单位考察同意后报团委审批。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需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评价与考核。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收任何物资和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参与人数较多的学生社团活动,校(院)团委、指导教师应重点加强指导,对活动流程、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参加校外活动或跨校进行交流活动,须提前1周申请,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原则上应由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或团委老师带队。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等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同意,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相关职能部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按照校园宣传相关规定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育人环境。学生社团建立新媒体平台和实体宣传制品等须报校团委审核。业务指导单位须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会员加入社团不需缴纳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保障,将学生社团活动费列入预算,专门用于学生社团日常活动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合格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费申报程序:
(一)校级社团活动经费申请程序:社团团工委初审-校团委复审-业务部门会签-校领导终审。
(二)院级社团经费申请程序:二级学院团委初审-二级学院党组织审核-校团委复审-业务部门会签-校领导终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学生社团要严格执行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明确。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初,各级学生社团报本学期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计划,做到专款专用,经费的支取要按规定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生组织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专门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有关我校学生社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