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实践育人在学校“大思政”工作体系和“三全育人”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聚焦主题主线、坚持守正创新,开展经常性、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推动社会实践活动内涵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发展,引领大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是指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校院两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采用个人实践和团队实践两种途径。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组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为5~25人,所有实践团队需有指导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事技能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 活动流程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由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报书和活动实施方案,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初审。跨学院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学院党组织需对项目政治安全和可能涉及的校外赞助等严格把关,任何团队和学生个人不得参与任何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实践活动。
(二)审核立项。学院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后,根据学校要求推荐到校团委。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学院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团队。其他未被确定为校级团队的团队归入院级团队中管理。
(三)培训及出征。校团委举行培训会,对全校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进行统一培训,组织筹备出征启动仪式等。学院采取适当方式负责对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培训。
(四)开展和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认真搜集和梳理实践活动各种资料并做好活动总结,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等成果。
第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强化安全保障,对于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校、院应为实践师生购买意外保险。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实践师生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充分研判天气变化和自然地质条件等,安全有序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决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第九条 坚持做好安全联络。在实践过程中,各学院团委书记、指导教师、各实践团队队长应按要求每天做好安全报告。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团队队长必须按要求将团队安全状况等信息报送给学院团委,并做好相应信息记录工作。各学院团委必须及时汇总各社会实践队情况并向学院党组织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条 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强化活动宣传。各实践团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积极撰写新闻稿件与实践日志,及时准确反映社会实践活动的新动态、新进展,经所在学院(部门)全面把关、严格审核后,推荐到校内外媒体平台,对实践过程和成果进行宣传展示,提升实践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学校每年将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划到校团委,由校团委进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用途包括:
(一)资助学院启动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组队、评审、宣传等;
(二)资助立项的实践团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实际、路程远近、人数多少、项目前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资助经费额度。
(三)为参加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和团队学生购买保险等;
(四)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表彰等;
(五)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的差旅费、补助等;
(六)其他根据需要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各实践团队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对于铺张浪费、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审核各团队上报的实践成果材料的基础上,评选考核等级并给予报销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团队,不予结报经费,并保留追回所预支经费的权利;考核合格的团队,予以结报全部经费。
第四章 总结和表彰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个人应及时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至学校和学院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 “优秀指导老师奖”和“先进个人奖”等奖项。并推荐参加各类省区级先进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已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进行登记,按要求将名单报校团委审核后送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学年素质测评、实践学分认定、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五四红旗团支部和优秀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外国语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外院团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