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时间:2024-12-06 来源:校团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第二课堂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开展的以学生为主体、教学计划之外的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引领、社会责任养成、法治素养提升、实践能力锻炼、创新精神培育、人文情怀塑造、国际视野拓展等方面的校园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禁止传播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不得损害学校、社会及他人利益,不得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四条 学生活动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活动的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生活动进行审批。

(一)校内组织的学生活动

1.全校层面学生活动的举办由学校决定,学生工作事务部统一协调,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2.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学生活动由校团委主管和审批。校级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先获得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再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3.校内各单位及所属的团委、学生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班级等所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学生活动,由各单位主管和审批,再报校团委备案;

4.校内各单位及其所属团委、学生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班级联合举办的校内跨学院(部)和跨校学生活动,经各举办单位同意,由牵头单位主管和审批,再报校团委备案。

(二)承接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应由校团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学校审批;

2.校内各单位及所属团委、学生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以及、班级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校内承接单位负责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3.由校外单位组织、但没有校内单位承接的学生活动,一律不准举办。

第五条 活动主办单位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审批后,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完成相应审批程序:

1.组织500人以上大型学生活动、集会或有容易引起群众聚集的公众人物参加的活动等,应制定《安全管理预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保卫部门审批。保卫部门认定需要的,还须向活动举办地的所属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2.涉及国(境)外人员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由国交处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再报校团委备案。

3.讲座(报告)等实行“一会一报制”,具体审批流程按照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举办学生活动,主办者要如实填写并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学生活动审批完成后,举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重新提请审批并通过。对未经审批举办活动的,学校将就地停止或取消活动举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能对学生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审批的,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场地、器材管理

第七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使用校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事前申请、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因举办学生活动需借用活动场所、物资的,须持有指导老师、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活动开展,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活动的主办方必须自觉遵守场地使用、物资借用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应负的责任,如有损毁、丢失,按器材拥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第九条 活动场地发生使用冲突,应遵循如下原则,按顺序优先处理:

1.学校重大活动优先;

2.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需求优先;

3.校级规模活动优先;

4.申请时间早优先。

第十条 举办学生活动期间所使用的海报、横幅等宣传资料应按校党委宣传部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张贴、悬挂。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各类宣传资料的内容须经活动的指导老师审查,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监督。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在两天内撤去所有宣传资料,并保持现场整洁;如需延长时间的,要报请审批单位。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厉行节约。活动获得校外经费资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单位,并按照财务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二机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如有冲突,参照本办法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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