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校园文化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文化活动包括:非课程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在校外举办的各种思想教育、文化、体育、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报告会、讲座、知识竞赛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借鉴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使学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示范区和辐射源。

第四条 主要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培育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形成对教职工具有凝聚作用、对学生具有陶冶作用、对社会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良校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和影响,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二)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努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全校以学校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品牌效应。二级学院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结合专业教育的特色活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五)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过程中收取“组织费”等名目的任何费用。 

(七)安全有序。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

(八)大型校园文化活动须提前一周报保卫科备案或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有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活动。学校成立校园文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园文化活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指导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校)办、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学工部(处)、团委、心理健康中心、财务处、后勤处以及二级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需合理控制活动数量,全面提高活动质量,坚持一学年一规划,做到不随意增减、调换项目,不开展未规划、备案项目。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直接负责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由各单位自主规划确定。

(二)校级直属学生组织、校级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由校团委或其他主管单位负责审批。

第八条 为了使文化活动和课堂教学在内容相衔接、时间不冲突,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校园文化活动原则只安排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为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地利用效能,学校按照统筹管理、有序使用、确保安全、自我服务的方式,做好活动场地管理工作。

(一)学校活动场地有序向校园文化活动开放,举办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形式等,选择适宜的活动场地,并提前申请使用。

(二)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由所属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举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场地设施使用管理事宜,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物品归位,将场地打扫干净。

第十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一)在筹划活动时考虑安全因素,在活动开始前开展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凡学生参加的校外文化活动,跨学院、跨学校等文化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三)大型文化活动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报保卫科备案。

(四)明确有安全风险,或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全程、适度和高质量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

(一)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宣传部审核或备案。

(二)要坚持节约原则,室外的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

(三)学校官网首页一般发布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创新性的校园文化活动报道或综述,其他日常校园文化活动报道发布在各部门、各学院网页上。鼓励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活动宣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和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