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5-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Guangxi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是在中共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学联与共青团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本科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们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们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秉承“留住中国魂 做好国际人”的校训精神,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的服务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同学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营造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具有领袖气质和家国情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的在校中国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有: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树立本会良好形象,维护本会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1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草案或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各学院、各年级以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并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学院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该学院中的本会会员人数的1%,不足3人的按3人计。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察校、院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会议须推选产生召集人,负责联络召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届常任代表任期从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常任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我校学院数目的2倍。

第二十四条  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常任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本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与群众基础。在学业上应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团候选人由所在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三十条  本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负责协助、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的主要职权有: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且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各工作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三十三条  每届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从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包括各学院学生会及各班委会,校院班三级组织联动工作。校学生会指导、联系、帮助各学院学生会,每年听取一次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完善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公开。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是各学院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或修订本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本学院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学院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和本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报本学院党组织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党组织和本会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在本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的产生方法产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四十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有权罢免本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全学院十分之一以上本科生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本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向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须在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所在学院团组织同意,报本学院党组织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由本学院团组织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应在本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确定,并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或其修订案草案)在本学院团组织指导下报本会核准,经本会核准后报本学院党组织审定,学院党组织审定后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需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党团评价和群众调查,广泛吸纳同学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或工作不负责的工作人员,经本会主席团二分之一及以上人员同意,可劝其辞职;本会工作人员提出离职者,需经本会主席团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离职。对于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两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应视为自动辞职并备案。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五十一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始终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每年定期向学校党委进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为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对本章程的修订,应报广西学联秘书处核准,再报学校党委审定。经党委审定后由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